【勞資知識】勞資會議開了嗎?請讀勞資會議一點通

在企業經營管理中,勞資會議是一個重要的環節。它不僅能夠協調勞資關係,促進勞資合作,還能防範各類勞工問題於未然。然而,許多人對於勞資會議的認知可能並不清晰,甚至覺得它非常複雜。其實,勞資會議並沒有你想的那麼複雜。只要掌握了4、3、13這個原則,就能夠輕鬆應對。

文章目錄

1.勞資會議不是新的規定了

首先,我們需要明白,勞資會議並不是新的規定。它在民國74年5月13日就已經出台,至今已經修過3次。

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,事業單位應召開勞資會議。召開勞資會議是為了協調勞資關係、促進勞資合作、並防範各類勞工問題於未然所制定的一種勞資諮商制度。其基本精神,在於鼓勵勞資間自願性的諮商與合作,藉以增進企業內勞資雙方的溝通,減少對立衝突,使雙方凝聚共識,進而匯集眾人的智慧與潛能,共同為執行決議而努力。

🚩引用:勞資會議實施辦法

2.勞資會議檢查四大重點

  1. 是否有成立勞資會議嗎?
  2. 勞方代表是否備查且在職?
  3. 勞資會議是否3個月開一次
  4. 會議記錄是否正確

這四大重點是確保勞資會議正確進行的關鍵。

3.如何成立勞資會議,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

1.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,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人至15人。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,各不得少於5人。(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者,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委員)

2.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,由雇主或雇主就事業單位熟悉業務、勞工情形者指派之。

3.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,事業單位有工會者,由工會辦理選舉,無工會者,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。(前項選舉日期應於選舉前10日公告之,年滿15歲始有選舉權。)

  • 「附件1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提名及投票選舉公告」
  • 「附件1-1 勞資會議登記候選人名單」
  • 「附件1-2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候選人名單」
  • 「附件1-3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簽到簿」
  • 「附件1-4 放棄勞方代表資格聲明書」
  • 「附件1-5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會議紀錄」

4.勞方代表資格:

  • (1)勞方代表需年滿15歲。
  • (2)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,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。
  • (3)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候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代表總額。
  • (4)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出缺時,由候補代表遞補之,不受性別之限制。

5.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4年,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,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。

6.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,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算。但首屆代表或未於上屆代表任期屆滿前選出之次屆代表,自選出之翌日起算。

7.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。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,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。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,得補選之。

4.勞資雙方要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

勞資會議代表選出或派定後,事業單位應於15日內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「附件2 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備查函及名冊」;遞補、補選或改派時,亦同「附件3 勞資會議代表變更名冊備查函及名冊」。

勞資會議代表名單線上備查系統

5.如何召開勞資會議:

1.勞資會議至少每3個月舉辦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2.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,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;無法達成共識者,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。

3.勞資會議開會通知「附件4 勞資會議開會通知單」,由事業單位應於會議7日前發出,會議之提案應於會議3日前分送各代表。

4.勞資會議紀錄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記載,並由主席及紀錄人員分別簽署「附件5 勞資會議記錄」及「附件6 勞資會議簽到簿」。

5.勞資會議之決議,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。如有情事變更或窒礙難行時,得提交下次會議復議。

6.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未規定者,依會議規範之規定。

🔗延伸閱讀:【勞資知識】召開🎟️勞資會議|流程與注意事項

6.十三項勞資會議內容有什麼?

事項出處
1. 實施2週、4週、8週變形工時制度♦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、第3項及第30條之1規定
2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♦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、第32條第1項規定
3每月及每三月延長工時上限♦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但書規定
4輪班換班間距調整♦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規定
5變更例假日規定♦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、第5項規定
6雇主要求勞工值日值夜♦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(夜)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
7職業安全衛生事項勞工代表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、37條、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3條
8雇主擬定之僱用安定計畫涉及縮減勞工工時及依比例減少薪資♦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8條
9天然災害期間勞工之出勤♦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4點
10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♦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6條
11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♦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(勞動部107年3月30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3131號令)
12以年金保險取代勞工退休金之提撥♦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5條
13勞動事件之訴訟標的及調動合法性要件♦勞動事件法第50條
14女工夜間工作♦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
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的規定,已經在2021年8月20日由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違反性別平等而失效。
2022年5月製錶

7.善用勞資會議管理公司大小事

🚩引用: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13條

一、報告事項

  • (一)關於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。
  • (二)關於勞工人數、勞工異動情形、離職率等勞工動態。
  • (三)關於事業之生產計畫、業務概況及市場狀況等生產資訊。
  • (四)關於勞工活動、福利項目及工作環境改善等事項。
  • (五)其他報告事項。

二、討論事項

  • (一)關於協調勞資關係、促進勞資合作事項。
  • (二)關於勞動條件事項。
  • (三)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。
  • (四)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。
  • (五)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等相關事項。
  • (六)勞資會議運作事項。
  • (七)其他討論事項。

三、建議事項

工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等事項,得列為前項議事範圍。

🔗延伸閱讀:【勞資知識】工作規則是建立和諧勞資關係的重點

8.勞資關係顧問關心您

你的勞方代表有候補代表嗎?你的外勞仲介的勞方代表有跟你公司報備的勞方代表是一樣的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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