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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勞資知識】資遣費算對了嗎?正確理解🥴計算新舊資遣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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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遣費的計算對於維護勞雇關係的和諧至關重要。勞動部統計,約有26%的勞資爭議是資遣爭議,老闆資遣費有算對了嗎?算的對,好聚好散,算不對,陰魂不散,無論是遵循民國94年7月1日以前的舊制還是之後的新制,正確理解並計算資遣費對於避免未來的勞資爭議至關重要,你的是屬於哪一種資遣費呢?你都有算對了嗎? 🔗延伸閱讀: 【勞資知識】有效預防勞資爭議:企業必知的四大策略 文章目錄 1.舊制資遣費/94年7月1日以前 2.新制資遣費/94年7月1日以後 3.資遣費是用平均工資算 4.最公正的資遣費算法? 5.勞資管系顧問關心您 1.舊制資遣費/94年7月1日以前 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; 未滿1年者,以比例計給;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。 🚩引用: 勞基法第17條規定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,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: 一、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,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。 二、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,或工作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之。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。 前項所定資遣費,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。 🚩引用:(  參閱勞委會101年9月12日勞動4字第1010132306號令  ) 2.新制資遣費/94年7月1日以後 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; 未滿1年者,以比例計給,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。 🚩引用: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,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,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、第十三條但書、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、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,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,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,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; 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,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。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 資遣費,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。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,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、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。 🚩引用:(  參閱勞委會101年9月12日勞動4字第1010132304號令  ) 3.資遣費是用平均工資算 資遣費的計算基於「平均工資」,這是一個關鍵概念。平均工資指的是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所得的金額。這